日前,發改委氣候司發布了24個行業指南應用中常見問題的解答集錦,對于重點排放單位、主管機構、第三方核查機構在核算、報送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提供了基礎解答。
1、如企業間存在設備租賃、承包情況,該如何核算和報告?
答:如鋼鐵生產法人企業與其他法人企業間存在生產設備運營權轉移形式,如設備租賃、承包等,由此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應納入具有實際運營權法人企業的核算和報告。
2、化石燃料燃燒排放量是否需要分設施或分單元核算和報告?
答: 核算和報告以企業法人或視同法人的獨立核算單位為邊界,將之看做一個整體,無需分設施或分單元核算和報告。
3、如何考慮煉焦過程產生的焦爐煤氣和焦炭、煉鐵煉鋼過程中產生的高爐煤氣和轉爐煤氣等二次能源自用?
答:對于二次能源,只考慮企業外購和外銷部分。
4、關于燃煤的低位熱值缺省值,可否采用本企業實測值?
答: 具備條件的企業可采用實測值,但需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根據相關標準進行檢測,否則,采用指南推薦值。
5、對于外購焦炭等化石燃料,企業是否核算和報告生產這些化石燃料過程中產生的排放?
答: 只計算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業燃燒所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應由生產這些化石燃料的企業核算和報告,不納入本企業核算范圍。
6、如何處理企業利用余熱或余能發電,滿足自身所需的電力需求?
答: 對于干熄焦發電、高爐爐頂余壓發電等利用余熱余能發電,可作為企業自發自用考慮,不應作為外購電力。如企業自備電廠(非獨立法人或視同法人獨立核算單位)為燃煤、 燃油發電,其化石燃料燃燒排放可參考發電企業核算指南來計算,以適用更準確的碳氧化率,但凈購入電力隱含的 CO2 排放核算仍應按該企業所屬行業的適用指南來核算。
7、如何選取電力 CO2 排放因子?
答:根據對應年份選取應對氣候變化主管部門定期公布的各區域電網平均供電 CO2 排放因子。
8、活動水平數據存在多種來源選項,如入廠數據與入爐數據之分,原始記錄、統計臺賬、統計報表之分,企業應該如何選取?
答:活動水平來源的選擇取決于數據的可獲得性及是否能夠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動水平需求。存在多個可選的數據源時,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簡單、準確、可核實、可溯源的原則選取其中一個合適的選項,關鍵是整個時間序列上數據源必須一致。
9、如何處理企業使用活性石灰代替石灰石作為熔劑?
答: 由于活性石灰主要成分為 CaO,高溫下不再分解產生 CO2,故不再考慮此部分熔劑消耗產生的 CO2 排放。